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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培維鄭永彬陳怡珊

原 告
廖士豪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被 告
張銘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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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彥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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