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廖慧娟、黃震岳、李宜璇
- 當事人王亦瑄、洪承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王亦瑄 被 告 洪承育 勝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碧蓮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簡字第11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 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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