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柯志民、戰諭威、蔡逸蓉
- 法定代理人陳政任
- 原告陳玫錚、林彤宥、林彤穎
- 被告古偉力、正傳水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陳玫錚 林彤宥 林彤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被 告 古偉力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被告古偉力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34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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