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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9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高思大王靖茹陳鈴香

原告
王建閎
原告
王睿憲
原告
王銚庸
原告
王品宇
原告
王凱翔
原告
上 1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建閎
原告
馬陳彩月
原告
共同訴訟
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被告
彭永松
被告
鑫鎂生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1 被 告
代表人
莊美珍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訴字第33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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