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 原告
- 劉惠民
- 被告
- 張守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2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提出任何聲明或做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守仁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以109年度交易字第2178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劉惠民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