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8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博通
- 選任辯護人
- 王素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中已記載:「扣案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吳博通所有,並持以聯絡被告徐偉勛所用,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吳博通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62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是原判決於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顯係「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