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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振佑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喬登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陳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46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防鼾器/塑膠(捌公分)參佰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喬登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喬登國際公司)、陳家榮因犯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61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6月29日確定,並於110年6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防鼾器/塑膠(8CM)300片,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5月2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61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6月29日確定,嗣於110年6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執行卷宗屬實。又該案扣押之防鼾器/塑膠(8CM)300片,乃被告於108年12月3日從大陸地區進口至我國乙節,業據被告於該案偵訊時供述明確(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610號卷第48頁),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2月24日FDA器字第1088002208號函及其檢附資料、進口報單(報單號碼AA/08/393/Y0155)、說明書影本、產品照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等在卷足證,足認該等防鼾器均係被告所有,用以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之物,是聲請人依法就該案扣押之防鼾器300片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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