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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60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60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偉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640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蕭偉隆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下午8時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房價有跌也有漲」,以其帳號「蕭偉隆」標註盧祐諄之帳號「盧傑克」,並留言「白癡」一語辱罵盧祐諄,足以貶損盧祐諄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詞。

二、按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 款均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蕭偉隆由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314 條規定上開犯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盧祐諄已經和解,且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見110 年度易字第1603號卷第11頁),是依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60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