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6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6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偉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640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蕭偉隆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下午8時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房價有跌也有漲」,以其帳號「蕭偉隆」標註盧祐諄之帳號「盧傑克」,並留言「白癡」一語辱罵盧祐諄,足以貶損盧祐諄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詞。
二、按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 款均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蕭偉隆由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314 條規定上開犯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盧祐諄已經和解,且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見110 年度易字第1603號卷第11頁),是依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