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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王怡蓁

  • 被告
    廖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玉君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33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玉君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同年8 月31日止之期間,受僱於愛德康有限公司(下稱愛德康公司),擔任網站文案美編助理,負責製作網路文案、產品DM之美術編輯。愛德康公司之代表人張豐薪亦同時經營告訴人愛多力有限公司(下稱愛多力公司),該2公司業務關係緊密 而互通,營業處所均設於臺中市○○區○○里○○巷00號1樓。詎 廖玉君於上開任職期間,在愛多力公司上址營業處所,另私自承接密斯特五金有限公司(下稱密斯特公司,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製作型錄工作,逕與密斯特公司員工陳慧瑩(另為不起訴處分)連繫有關製作型錄之業務,其明知如附圖一所示 圖片係愛多力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上開任職期間某日,在不詳處所,擅自將如附圖一所示之圖片重製(「選配螺絲」、「進口KD圓盤+螺絲」等部分)、改作(「格板粒」,將該圖左右映射),並刊載於密斯特公司之型錄第77頁上(如附圖二),以此侵害愛多力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後經密斯特公司公司負責人張峻瑋(另為不起訴處分)對外發行含前開重製、改作圖片之型錄。嗣經張豐薪發現有異,並取得密斯特公司上開產品型錄1本 比對,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廖玉君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玉君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3頁、第157-158頁、第159-160頁、第169頁),揆諸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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