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34號
- 原告
- 瞬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雪珠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被告
- 集圓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錫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峻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56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集圓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錫德答辯聲明: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劉錫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智易字第56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