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錚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8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錚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錚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50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 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8至24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9 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法院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 至24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
㈡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就①附表編號1 至5 、7 至9 、12至16所示各罪(下稱甲案)、②附表編號17至24所示各罪(下稱乙案),甲案、乙案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屬雷同、同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且甲案、乙案各係於相近之犯罪時間即民國106 年12月起至107 年4 月間、107年9 月底至同年10月間所為;③附表編號6 、10、11所示各罪與甲案、乙案侵害法益相異,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錚崧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12罪│有期徒刑1年(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6.12.12、106.12.20~│107.03.15、107.03.20、│107.04.13 ││ │106.12.22、106.12.27~│107.03.20~107.03.22 │ ││ │106.12.28、106.12.28(│ │ ││ │共2罪)、107.01.04、 │ │ ││ │107.01.05、107.01.11~│ │ ││ │107.01.12、107.01.12、│ │ ││ │107.02.02 、107.01.31 │ │ ││ │~107.02.05、107.04.02│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11373等號 │年度偵字第11373等號 │年度偵字第21066號 ││號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039號 │107年度訴字第2039號 │107年度訴字第3076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6日 │107年9月26日 │108年3月13日 ││ │ │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039號 │107年度訴字第2039號 │107年度訴字第3076號 ││決├────┼───────────┼───────────┼───────────┤│ │判決確定│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1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003號(編號1至17號經本院109年度聲字 ││ │第50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7.04.13 │107.04.03(共4罪) │107.04.11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21066號 │年度偵字第5842等號、臺│年度偵字第17311等號 ││號 │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 ││ │ │度偵字第16342號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3076號 │107年度訴字第1016號 │108年度訴字第45號 ││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3日 │108年3月27日 │108年5月7日 ││ │ │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3076號 │107年度訴字第1016號 │108年度訴字第45號 ││決├────┼───────────┼───────────┼───────────┤│ │判決確定│108年4月1日 │108年4月26日 │108年6月3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勞動 ││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003號(編號1至17號經本院109年度聲字 ││ │第50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7.03.21 │107.03.22 、107.03.29 │107.03.27 ││ │ │、107.03.28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22526、24468│年度偵字第22526、24468│年度偵字第22526、24468││號 │號 │號 │號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 │ │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決├────┼───────────┼───────────┼───────────┤│ │判決確定│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003號(編號1至17號經本院109年度聲字 ││ │第50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3.02 │106.11.30 │107.01.23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15673號 │年度偵字第10361號 │年度偵字第14694等號 ││號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826號 │107年度訴字第109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27、 ││實│ │ │ │2139號 ││審├────┼───────────┼───────────┼───────────┤│ │判決日期│108年7月11日 │108年8月21日 │108年11月26日 ││ │ │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826號 │107年度訴字第109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27、 ││決│ │ │ │2139號 ││ ├────┼───────────┼───────────┼───────────┤│ │判決確定│108年8月19日 │108年9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易服社│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003號(編號1至17號經本院109年度聲字 ││ │第50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7.02.02、107.04.13(│107.04.13、107.03.28、│107.04.16 ││ │共2罪) │107.04.11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14694等號 │年度偵字第28977等號 │年度偵字第28977等號 ││號 │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 │ │ ││事├────┼───────────┼───────────┼───────────┤│實│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27、 │108年度訴字第37、1573 │108年度訴字第37、1573 ││審│ │2139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8年11月26日 │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24日 ││ │ │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 │ │ ││判├────┼───────────┼───────────┼───────────┤│決│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27、 │108年度訴字第37、1573 │108年度訴字第37、1573 ││ │ │2139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108年12月16日 │109年1月30日 │109年1月30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003號(編號1至17號經本院109年度聲字 ││ │第50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 │└──────┴───────────────────────────────────┘┌──────┬───────────┬───────────┬───────────┐│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 │) │ │) │├──────┼───────────┼───────────┼───────────┤│犯 罪 日 期 │107.03.13、107.04.13 │107.10.03~107.10.05 │107.9.28、107.10初某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28977等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28、460│年度偵字第30023等號 ││號 │ │號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7、1573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實│ │號 │ │ ││審├────┼───────────┼───────────┼───────────┤│ │判決日期│108年12月24日 │109年9月24日 │109年10月7日 ││ │ │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7、1573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決│ │號 │ │ ││ ├────┼───────────┼───────────┼───────────┤│ │判決確定│109年1月30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1月10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003號(編號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 │至17號經本院109年聲字第50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年度執字第977號(編號 ││ │刑14年5月) │18至24經本院同判決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19 │ 20 │ 21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9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 ││ │) │) │) │├──────┼───────────┼───────────┼───────────┤│犯 罪 日 期 │107.9.29(共4罪)、 │107.9.29、107.10.26 │107.9.29、107.10.6(共││ │107.10.2(共2罪)、 │ │2罪)、107.10.08、 ││ │107.10.5、107.10.6、 │ │107.10.11、107.10.10 ││ │107.10.16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30023等號 │年度偵字第30023等號 │年度偵字第30023等號 ││號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實│ │ │ │ ││審├────┼───────────┼───────────┼───────────┤│ │判決日期│109年10月7日 │109年10月7日 │109年10月7日 ││ │ │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0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77號(編號18至24經本院109年度原金訴第 ││ │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22 │ 23 │ 24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7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共7罪 │有期徒刑1年5月(共5罪 ││ │) │) │) │├──────┼───────────┼───────────┼───────────┤│犯 罪 日 期 │107.09.28、 │107.09.30、107.10.03、│107.10.09 、107.10.11 ││ │107.10.9(共2罪) │107.10.04(共2罪)、 │、107.10.10、 ││ │ │107.10.09 、107.10.10 │107.10.12(共2罪) ││ │ │、107.10.11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30023等號 │年度偵字第30023等號 │年度偵字第30023等號 ││號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實│ │ │ │ ││審├────┼───────────┼───────────┼───────────┤│ │判決日期│109年10月7日 │109年10月7日 │109年10月7日 ││ │ │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0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77號(編號18至24經本院109年度原金訴第 ││ │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 ││ │※編號18至24之犯罪日期以詐欺取財著手時點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