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建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建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詐欺 │廢棄物清理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10月28日 │109年2月18日 │108年9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3040號 │偵緝字第1033號 │偵字第19229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 │109年度沙簡字第 │109年度訴字第 │ │ │ │192號 │552號 │2043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9年4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2月7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 │109年度沙簡字第 │109年度訴字第 │ │ │ │192號 │552號 │2043號 │ │判 決├────┼────────┼────────┼────────┤ │ │判 決│109年6月2日 │109年12月27日 │110年1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 │是 │是 │ │罪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10年度 │臺中地檢110年度 │ │ │執字第8335號【編│執字第768號【編 │執字第1985號【編│ │ │號1至3定刑為有期│號1至3定刑為有期│號1至3定刑為有期│ │ │徒刑1年1月】 │徒刑1年1月】 │徒刑1年1月】 │ └────────┴────────┴────────┴────────┘ ┌────────┬────────┬────────┬────────┐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108年8月12日 │108年8月12日以後│ │ │ │ │之8月間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8135號 │偵字第8135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 │109年度易字第 │ │ │ │ │2049號 │2049號 │ │ │事實審├────┼────────┼────────┼────────┤ │ │判 決 │110年1月13日 │110年1月13日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 │109年度易字第 │ │ │ │ │2049號 │2049號 │ │ │判 決├────┼────────┼────────┼────────┤ │ │判 決│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 │是 │ │ │罪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 │臺中地檢110年度 │ │ │ │執字第3879號 │執字第388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