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正雄
具 保 人 胡睿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睿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胡睿洋因受刑人劉正雄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同額現金具保,而該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1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此有前揭判決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陳報之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記錄表等在卷可查;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居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另有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在監在押記錄表等在卷可參,且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