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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5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5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茗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71號、110年度執字第996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洪茗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茗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搶奪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1月2日     │     107年1月3日    │     107年1月3日    │     109年8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 │
│ 年  度  案  號 │7年度少連偵字第163號│7年度少連偵字第163號│7年度少連偵字第163號│09年度偵字第25720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6│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6│109年度訴緝字第68號 │109年度訴字第2360號 │
│      │        │號                  │號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9年7月15日    │    109年7月15日    │    109年7月15日    │     110年3月25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6│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6│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6│109年度訴字第2360號 │
│      │        │號                  │號                  │號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7日    │    109年8月17日    │    109年8月17日    │     110年4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
│  備        註  │9年度執字第14590號  │9年度執字第14590號  │9年度執字第14590號  │0年度執字第9963號   │
│                ├──────────┴──────────┴──────────┤                    │
│                │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54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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