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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44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鈴香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依禎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依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依禎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4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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