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益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益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稱:受刑人詹益華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