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浩苓
具 保 人 林雨𠎐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雨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雨𠎐(聲請書誤載為林雨蒨)因受刑人楊浩苓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浩苓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林雨𠎐於民國109年6月1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上開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聲請人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受刑人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通知或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 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2 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亦有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