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7號
- 自訴人
- 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恩睿
- 自訴代理人
- 易帥君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賴嘉斌律師
- 被告
- 張席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席旗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