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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鄭咏欣

自訴人
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睿
自訴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自訴代理人
賴嘉斌律師
被告
張席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席旗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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