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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緝字第1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玉聰林怡姿吳珈禎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君儒
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110年度訴緝字第1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林君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君儒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玉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7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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