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43號
- 公 訴 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李淑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4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李淑貞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第6至7行「卓越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卓悅公司」,另補充「被告李淑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兆金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卓悅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已認罪,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意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為認罪之表示,並願意接受起訴書附表二部分: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就起訴書附表三部分: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480號
被 告 李淑貞 女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家名(另為不起訴處分)自民國104年10月21日公司設立
登記日起至106年7月4日止之期間,登記為卓悅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卓悅公司、原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7樓之1、現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負責人;
李淑貞為卓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實質執行董事業務並實質
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與業務經營,其合於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
定適用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李
淑貞竟基於詐術逃漏稅捐、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載
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明知於附表一所示自105年5月至106年2月各統一發票期別
之期間,卓悅公司未實際向附表一所示之藝祥國際有限公
司(下稱藝祥公司)採購貨物或勞務,仍先後取得附表一
所示藝祥公司統一發票共41紙、總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
)1613萬2320元、總計營業稅額80萬6616元,充當卓悅公
司之進項憑證,並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卓越公司
之銷項稅額,被告以此詐術,致生於附表二所示各統一發
票期別之期間,逃漏卓悅公司如附表二所示營業稅額總計
737元之結果。
(二)明知於附表三所示自105年5月至106年2月各統一發票期別
之期間,卓悅公司未實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附表三所
示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兆金公司),仍先後填製
附表三所示卓悅公司統一發票共41紙、總計銷售額1611萬
7560元、總計營業稅額80萬5879元,充當兆金公司之進項
憑證,而持以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兆金公司之銷項
稅額,被告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三所示兆金公司逃
漏營業稅額總計80萬587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對營業稅核課金額及卓悅公司於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之正確
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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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方法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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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李淑貞於本署偵查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之自白【本署110年度他 │ │
│ │字第683號卷】 │ │
├──┼───────────┼─────────────┤
│ 2 │同案被告卓家名於本署偵│其受僱在被告李淑貞經營之華│
│ │查中之供述【本署110年 │敬樂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
│ │度他字第683號卷】 │敬樂活公司),負責行政事務│
│ │ │之工作,被告李淑貞透過其父│
│ │ │即證人卓順鴻轉知,請託其設│
│ │ │立卓悅公司,並掛名登記為卓│
│ │ │悅公司負責人,惟被告李淑貞│
│ │ │為實際負責人且保管公司大小│
│ │ │章、銀行帳戶、統一發票之事│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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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證人卓順鴻於本署偵查中│被告李淑貞為設立一家新公司│
│ │之證述【本署110年度他 │,商請其女即同案被告卓家名│
│ │字第683號卷】 │設立並掛名登記為卓悅公司負│
│ │ │責人,惟被告李淑貞為卓悅公│
│ │ │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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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證人劉紹炎於本署偵查中│被告李淑貞委託其負責卓悅公│
│ │經具結之證述【本署110 │司保健食品之傳銷業務,並接│
│ │年度他字第683號卷】 │任掛名登記為卓悅公司負責人│
│ │ │,被告李淑貞實際負責卓悅公│
│ │ │司財務及業務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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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證人蔡妘卉於本署偵查中│被告李淑貞委託群博記帳及稅│
│ │經具結之證述【本署110 │務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為華敬│
│ │年度他字第683號卷】 │樂活公司及卓悅公司代為處理│
│ │ │商業會計事務並洽談收費方式│
│ │ │之事實。 │
├──┼───────────┼─────────────┤
│ 6 │一定交易以上通貨交易資│被告李淑貞為卓悅公司及華敬│
│ │料1紙【本署110年度他字│樂活公司之資金交易人之事實│
│ │第683號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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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藝祥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被告李淑貞取得並申報扣抵卓│
│ │料查詢作業列印、財政部│悅公司銷項稅額之附表一所示│
│ │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藝祥公司統一發票,均非基於│
│ │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真實交易之事實。 │
│ │108年度偵緝字第1703號 │ │
│ │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 │
│ │院108年度審原簡字第68 │ │
│ │號刑事簡易判決等影本各│ │
│ │1份【中區國稅局告發卷 │ │
│ │附件5、5-1,頁122至14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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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兆金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被告李淑貞填製並交付兆金公│
│ │料查詢作業列印、中區國│司充當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
│ │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影本│銷項稅額之附表三所示卓悅公│
│ │等各1份【中區國稅局告 │司統一發票,均非基於真實交│
│ │發卷附件6、6-1,頁149 │易之事實。 │
│ │至1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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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卓悅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1、同案被告卓家名自104年10│
│ │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人│ 月21日公司設立登記日起 │
│ │設立登記申請書、營業人│ 至106年7月4日止之期間,│
│ │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登記為卓悅生公司負責人 │
│ │委託書、有限公司設立登│ 之事實。 │
│ │記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2、卓悅公司設立登記址設地 │
│ │表、股東同意書、房屋使│ 臺中市北區崇德路1段631 │
│ │用同意書及房屋租賃契約│ 號17樓之1,係被告李淑貞│
│ │書等影本各1份【中區國 │ 經營之華敬樂活公司,於 │
│ │稅局告發卷附件2,頁28 │ 承租後轉租予卓悅公司之 │
│ │至79】 │ 事實。 │
│ │ │3、卓悅公司變更後之現址設 │
│ │ │ 地臺中市北區漢口路3段18│
│ │ │ 9號7樓,係被告李淑貞所 │
│ │ │ 有房地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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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卓悅公司之統一發票購票│卓悅公司領用統一發票之事實│
│ │證領用書、營業人委任代│。 │
│ │理購買統一發票等委任書│ │
│ │、營業人委託代理人領取│ │
│ │統一發票購票證委託書等│ │
│ │影本【中區國稅局告發卷│ │
│ │附件2,頁80至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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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卓悅公司之105年5月至10│全部犯罪事實。 │
│ │6年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 │
│ │實發票金額明細表、涉嫌│ │
│ │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
│ │明細表、開立及取得不實│ │
│ │統一發票流程圖、105與 │ │
│ │106年度申報書(按年度) │ │
│ │查詢、105年6月至106年2│ │
│ │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
│ │彙加明細表、105年5月至│ │
│ │106年2月進項來源明細、│ │
│ │105年5月至106年2月銷項│ │
│ │去路明細、105年5月至 │ │
│ │106年2月專案申請調檔查│ │
│ │核清單等各1份【中區國 │ │
│ │稅局告發卷附表1至4及附│ │
│ │件1,頁3至7及頁9至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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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卓悅公司之105年6月至10│被告李淑貞取得附表一所示藝│
│ │8年6月逐期計算虛進虛銷│祥公司之無交易事實統一發票│
│ │(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經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於│
│ │及漏稅額計算表【中區國│附表二所示各統一發票期別,│
│ │稅局告發卷附表5,頁8】│致卓悅公司發生逃漏如附表二│
│ │ │所示營業稅額總計737元之結 │
│ │ │果之事實。 │
└──┴───────────┴─────────────┘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屬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且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會
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
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
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
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
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刑事判例參照)。末按,所
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
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
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
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犯、
收集犯、職業犯等。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
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從認
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
覆實行之犯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解,
故前開二罪均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57號判決參照)。且關於營業稅之申
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
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
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
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
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
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
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
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
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
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
第3275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參照)。
三、核被告李淑貞所為犯罪事實㈠取得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各統
一發票期別之藝祥公司無交易事實統一發票,經申報扣抵卓
悅公司銷項稅額,因而發生逃漏卓悅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至3
所示各統一發票期別營業稅額之3次犯行,均係犯稅捐稽徵
第41條之詐術逃漏稅捐罪嫌;所為犯罪事實㈡填製附表三編
號1至5所示各統一發票期別之卓悅公司無交易事實統一發票
予兆金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幫助兆金
公司逃漏營業稅額之5次犯行,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其各次犯行應
屬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又被告所犯上開稅捐
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之3次犯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5次犯行,
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雅君
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附表一:取得並申報為卓悅公司進項憑證之無交易事實統一發票
【依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按期彙整】
┌──┬────────┬────────────┬───┬──────┬─────┐
│編號│統一發票期別 │填製統一發票之上游營業人│張數 │銷 售 額 │營業稅額 │
├──┼────────┼────────────┼───┼──────┼─────┤
│ 1 │105年5月至6月 │藝祥國際有限公司 │9 │ 3,188,620 │ 159,431 │
├──┼────────┼────────────┼───┼──────┼─────┤
│ 2 │105年7月至8月 │藝祥國際有限公司 │6 │ 2,694,360 │ 134,718 │
├──┼────────┼────────────┼───┼──────┼─────┤
│ 3 │105年9月至10月 │藝祥國際有限公司 │11 │ 4,346,560 │ 217,328 │
├──┼────────┼────────────┼───┼──────┼─────┤
│ 4 │105年11月至12月 │藝祥國際有限公司 │7 │ 2,857,140 │ 142,857 │
├──┼────────┼────────────┼───┼──────┼─────┤
│ 5 │106年1月至2月 │藝祥國際有限公司 │8 │ 3,045,640 │ 152,282 │
├──┴────────┴────────────┼───┼──────┼─────┤
│ 總 計 │41 │ 16,132,320 │ 806,616 │
└────────────────────────┴───┴──────┴─────┘
附表二:卓悅公司逃漏營業稅結果一覽表
┌──┬────────┬───────┐
│編號│統一發票期別 │逃漏營業稅金額│
├──┼────────┼───────┤
│ 1 │105年7月至8月 │295 │
├──┼────────┼───────┤
│ 2 │105年9月至10月 │407 │
├──┼────────┼───────┤
│ 3 │106年3月至4月 │35 │
├──┴────────┼───────┤
│ 總 計 │737 │
└───────────┴───────┘
附表三:填製並申報為卓悅公司銷項憑證之無交易事實統一發票
【依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按期彙整】
┌──┬────────┬────────────┬───┬──────┬─────┐
│編號│統一發票期別 │取得統一發票之下游營業人│張數 │銷 售 額 │營業稅額 │
├──┼────────┼────────────┼───┼──────┼─────┤
│ 1 │105年5月至6月 │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 │ 3,180,240 │ 159,012 │
├──┼────────┼────────────┼───┼──────┼─────┤
│ 2 │105年7月至8月 │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 │ 2,696,840 │ 134,842 │
├──┼────────┼────────────┼───┼──────┼─────┤
│ 3 │105年9月至10月 │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1 │ 4,338,400 │ 216,921 │
├──┼────────┼────────────┼───┼──────┼─────┤
│ 4 │105年11月至12月 │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 │ 2,857,140 │ 142,857 │
├──┼────────┼────────────┼───┼──────┼─────┤
│ 5 │106年1月至2月 │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8 │ 3,044,940 │ 152,247 │
├──┴────────┴────────────┼───┼──────┼─────┤
│ 總 計 │41 │ 16,117,560 │ 805,8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