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8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冠毅
- 選任辯護人
- 廖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929、6930、6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冠毅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冠毅自民國106年11月間起,加入以「強哥」為直接上游之詐騙集團,擔任從自動櫃員機提領犯罪贓款之「提款車手」工作,與「強哥」、「收水者」及詐騙話務機房成員等人,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取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被告先後於如附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10)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2名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後,將現金交給「收水者」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被告並分得提款金額2%之報酬。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自106年11月初某日起,加入「強哥」、「常山趙子龍」、「佛心」、「國王」、「七星很多條」、「徐太宇」、「馮迪索」、「蝦子」、「雄哥」、「ㄚ」、「妖月」及其他成年人所組成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6年11月23日17時9分許致電被害人劉欣旻,佯稱:網路購物有誤,須依指示至提款機操錯云云,致被害人劉欣旻陷於錯誤,於106年11月23日20時41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29985元至莊依婕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復於106年11月23日20時30分許致電被害人黃沛晴,佯稱:網路購物有誤,須依指示至提款機操作云云,致被害人黃沛晴陷於錯誤,於106年11月23日21時6分許轉帳29989元至上揭帳戶,旋由被告於同日20時46分至47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新榮店提領29000元;於同日21時9分至1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大眾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提領30800元之犯罪事實,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667號追加起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8年10月22日以107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下稱前案)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8月(見前案判決附表三編號3、4),已於109年2月14日經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追加起訴書、前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
(二)經核被告被訴本案附表所示對被害人劉欣旻、黃沛晴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前案判決(即前案判決附表三編號3、4所示)認定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之被害人相同、犯罪時間同為106年11月23日,被害人轉入款項之人頭帳戶相同、轉入款項金額相同,堪認此二案為同一案件。從而,被告本案被訴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既業經前案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前案判決雖僅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判決確定,然其既判力仍及於裁判上一罪之一般洗錢罪部分,依首揭說明,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其起訴權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本案一般洗錢罪部分,亦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爰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姓名 受詐騙原因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同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新臺幣) 1 劉欣旻 自106年11月23日晚間7時37分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接續假冒網購客服、第一銀行行員,謊稱其網路購物時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06年11月23日晚間8時41分許 2萬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1月23日晚間9時10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3萬0800元 2 黃沛晴 自106年11月23日晚間8時30分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接續假冒網購客服、郵局人員,謊稱其網路購物時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06年11月23日晚間8時30分許至47分許間 2萬998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1月23日晚間8時47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2「全家便利商店嘉義新榮店」 2萬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