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欣樺
- 選任辯護人
- 張績寶律師
徐祐偉律師(110年5月27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三、應適用之法條欄應補充「刑法第59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情形,惟上開漏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