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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47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宜璇孫藝娜吳欣哲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睿宸(原名張傳孟)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選任辯護人
簡甄儀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惠晴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謝春生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
被告
陳子鈴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温莉涵(原名温莉娟)
選任辯護人
陳昱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禹慈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吳淑雰
被告
法扶律師 鄭晃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林富豪
被告
黃麗茹
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陳美玲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
被告
邱貴君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富宬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亶修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0樓(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629號、109年度偵字第3232號、第30917號、第32793號、第3659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22號、第1623號、第33050號、第3305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426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變更至民國112年8月10日上午9時29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論審判期日之指定、審判程序之進行、言詞辯論之終結,或宣示判決期日之擇定,均屬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部分;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既得於案件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判決期日,則於宣示判決期日若有重大理由,應無限制審判長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理;因此,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遇有案情繁雜之案件,製作判決書曠日費時,且極難精確預料完成之時,在案件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之情形下,如僅因法院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而動輒以裁定再開辯論之方式解決此一問題,反而增加法院及訴訟關係人之勞費,殊非訴訟經濟之道。因此,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29分宣判,惟因本件卷證資料龐雜,致判決書不及妥適製作完成,因而無法如期宣判。茲考量本件無庸再開辯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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