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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20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廖慧娟何紹輔黃震岳

原告
李歆嵐
被告
林義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06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義翔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061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震岳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20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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