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智簡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大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中智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鄭大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6691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110年度中智簡字第73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八福健康生技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民國106年間自 「八福健康生技有限公司」更名為「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公司名稱記載為「八福健康生技有限公司」,顯係出於誤寫,自均應更正為「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