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文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詳 徐志豪 蔡鎰丞 阮翊綺 何欽文 蘇桂清 張善淳 余國華 張村家(原名張品宗) 郭綉鈴 朱秀喬 李香芹 阮夢玄 陳佳萍 阮戌禎 住○○市○區○○路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7814號、第38737號、110年度偵字第1818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詳、徐志豪、蔡鎰丞、阮翊綺、何欽文、蘇桂清、張善淳、余國華、張村家、郭綉鈴、朱秀喬、李香芹、阮夢玄、陳佳萍、阮戌禎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文詳、徐志豪、蔡鎰丞、阮翊綺、何欽文、蘇桂清、張善淳、余國華、張村家、郭綉鈴、朱秀喬、李香芹、阮夢玄、陳佳萍、阮戌禎等15人,明知其等並無資力或專業能力擔任公司負責人,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竟應允掛名擔任如附表二所示空殼公司之負責人,與刁予弘、許士樟及該2人指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刁予弘、許士樟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814號、第28063號、第38737號、110年度偵字第1818號提起公訴,現 以110年度易字第379號繫屬於本院審理中),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擔任負責人時間」欄前之某日,與刁予弘、許士樟或該2人指派之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一同至臺中市政府申請如附表二所示設立公司及商號之登記許可、負責人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黃文詳等15人為公司或商號負責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所執掌之文書內,而核准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及負責人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文詳、徐志豪、蔡鎰丞、阮翊綺、何欽文、蘇桂清、張善淳、余國華、張村家、郭綉鈴、朱秀喬、李香芹、阮夢玄、陳佳萍、阮戌禎於本院訊問程序時所為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88-193頁、第208頁)。 ㈡如附表二「證據資料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三、被告黃文詳等15人於行為後,刑法第214條關於罰金刑部分 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經 核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先前刑法分則中關於罰金刑部分,有貨幣單位不一之情形,需透過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將貨幣單位統一為新臺幣,其後尚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依刑法分則修正時間之不同,將罰金金額提高為30倍或3倍,尚顯週折凌亂,乃為統一之修正,修正後罰金數 額均未變動,因之尚無輕重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原則,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14條之規定論處。 四、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黃文詳、徐志豪、蔡鎰丞、阮翊綺、何欽文、蘇桂清、張善淳、余國華、張品宗、郭綉鈴、朱秀喬、李香芹、阮夢玄、陳佳萍、阮戌禎等15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分別與另案被告刁予弘、許士樟等人共同至臺中市政府為虛偽登記設立公司或變更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將被告黃文詳等15人設立公司(商號)、擔任公司負責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上,自屬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 五、核被告黃文詳等1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聲請人認被告黃文詳等人成立幫助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尚有未洽,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告知上開變更之罪名(見本院卷第187頁 、第207頁),對於被告等人之防禦權均不生影響,本院自 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至於聲請人認被告黃文詳等15人所為僅應論以幫助犯部分,亦屬未洽,然此部分僅涉及正犯與幫助犯之認定,毋庸變更起訴法條。被告黃文詳、徐志豪、蔡鎰丞、何欽文、張善淳、張村家、李香芹等7人設立多家空 殼公司或擔任公司負責人,侵害之法益同一,且數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進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黃文詳等15人與另案被告刁予弘、許士樟及該2人指派之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被告何欽文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7月17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足認被告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文詳等15人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金錢,竟為賺取報酬即應允擔任空殼公司負責人,影響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對於管理公司登記事項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衡以被告黃文詳等15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其等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犯罪之情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內容與數量之犯罪所生危害,及被告等15人分別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素行,並參酌聲請人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建請本院斟酌被告等人之素行尚可、惡性尚輕,請均予從輕量處拘役並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語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八、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蔡鎰丞、阮 翊綺、蘇桂清、余國華、張村家、郭綉鈴等6人於警詢中供 稱因提供身分證件供同案被告刁予弘等人設立空殼公司、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而收受有如附表一沒收欄所示之金錢,此經證人刁予弘、許士樟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二卷證資料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考,為被告蔡鎰丞等人之犯罪所得。惟該等金額均未據扣案,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均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十、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主文及沒收 編號 被告 主文 沒收部分(犯罪所得) 1 黃文詳 黃文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徐志豪 徐志豪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蔡鎰丞 蔡鎰丞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阮翊綺 阮翊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何欽文 何欽文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蘇桂清 蘇桂清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張善淳 張善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余國華 余國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張村家 張村家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郭綉鈴 郭綉鈴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朱秀喬 朱秀喬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李香芹 李香芹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阮夢玄 阮夢玄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陳佳萍 陳佳萍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阮戌禎 阮戌禎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被告 公司名稱 擔任負責人時間 證據資料出處 1 黃文詳 尚淳企業社 109年1月3日至 109年10月7日 1.被告黃文詳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109偵字第27814號案卷㈡【下稱第27814號卷㈡】第335-346頁、第367-371頁、第389-396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林佳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見第27814號卷㈡第403-411頁、第563-570頁) 永翊國際有限公司 (前名為永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106年12月12日變更名稱) 108年3月4日至 109年8月31日 1.被告黃文詳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第27814號卷㈡第335-346頁、第367-371頁、第389-396頁) 2.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63-64頁) 禜程企業社 107年5月2日至 108年10月31日 1.被告黃文詳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第27814號卷㈡第335-346頁、第367-371頁、第389-396頁) 2.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 何欽文企業社 109年3月17日 1.被告黃文詳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第27814號卷㈡第335-346頁、第367-371頁、第389-396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林佳瑾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403-411頁) 3.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109年度偵字第27814號空殼公司及現任雇主筆錄資料卷【下稱第27814號雇主卷】第145頁) 2 徐志豪 志高企業社 107年5月2日至 108年8月1日 1.被告徐志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7-13頁、第253-255頁、第0000-0000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士樟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175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佳瑾於警詢及偵查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403-411頁、第563-570頁) 4.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27頁、第31-34頁、第35頁、第39頁) 向晴企業社 107年7月31日 1.被告徐志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7-13頁、第253-255頁、第0000-0000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士樟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175頁) 3.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7-13頁、第23頁、第41頁) 致好企業社 108年6月10日 1.被告徐志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7-13頁、第253-255頁、第0000-0000頁) 2.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29-30頁、第43頁) 3 蔡鎰丞 宇升企業社 106年10月5日至 108年5月2日 1.被告蔡鎰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45-51頁、第253-255頁、第0000-0000頁)(被告蔡鎰丞供稱犯罪所得為5萬元) 2.證人即另案被告刁予弘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81頁)(證人刁予弘證稱有給被告蔡鎰丞報酬6萬元) 3.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士樟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177頁)(證人許士樟證稱有給被告蔡鎰丞報酬6萬元) 4.證人即另案被告林佳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403-411頁、第563-570頁) 5.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請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第27814號雇主卷第65-67、第69頁、第71頁、第73-81頁) 永翊國際有限公司 108年3月至108年8月 1.被告蔡鎰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45-51頁、第253-255頁、第0000-0000頁)(被告蔡鎰丞供稱犯罪所得為5萬元) 2.證人即另案被告刁予弘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81頁)(證人刁予弘證稱有給被告蔡鎰丞報酬6萬元) 3.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63-64頁) 4 阮翊綺 翊綺企業社 107年6月20日至 108年7月19日 1.被告阮翊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83-89頁、第253-255頁、第0000-0000頁)(被告阮翊綺供稱犯罪所得為6萬元) 2.證人即另案被告刁予弘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81頁)(證人刁予弘證稱有給被告阮翊綺報酬6萬元) 3.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請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97頁、第99-105頁、第107頁、第115頁) 5 何欽文 品宗企業社 107年6月22日至 109年10月5日 1.被告何欽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117-123頁、第253-255頁、第0000-0000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士樟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175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佳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403-411頁、第563-570頁) 4.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135頁、第143頁) 何欽文企業社 108年5月14日至 109年3月17日 1.被告何欽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117-123頁、第253-255頁、第0000-0000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士樟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175頁) 3.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137頁、第145頁) 6 蘇桂清 巧禾企業有限公司 106年8月31日至 108年5月14日 1.被告蘇桂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147-153頁、第253-255頁、第0000-0000頁)(被告蘇桂清供稱犯罪所得為5萬元) 2.證人即另案被告刁予弘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81頁)(證人刁予弘證稱有給被告蘇桂清報酬5萬元) 3.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士樟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177頁)(證人許士樟證稱有給被告蘇桂清報酬6萬元) 4.證人即另案被告林佳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403-411頁、第563-570頁) 5.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請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165頁、第167-174頁、第175頁、第181頁) 7 張善淳 尚淳企業社 108年3月28日至 109年1月3日 1.被告張善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183-189頁、第253-255頁、第0000-0000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林佳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403-411頁、第563-570頁)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199-203頁、第205頁、第217頁) 尚純興企業社 108年3月22日至 108年8月21日 1.被告張善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183-189頁、第253-255頁、第0000-0000頁) 2.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199-200頁、第207頁、第215-216頁) 8 余國華 禹華興企業社 108年1月4日至 108年8月21日 1.被告余國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219-225頁、第253-255頁、第0000-0000頁)(被告余國華供稱犯罪所得為5萬元、被告郭綉鈴之犯罪所得為2萬元) 2.證人即另案被告刁予弘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81頁)(證人刁予弘證稱有給被告余國華報酬6萬元) 3.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士樟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177頁)(證人許士樟證稱有給被告余國華報酬6萬元) 4.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27814號雇主卷第237-238頁、第243頁、第245-247頁、249頁) 9 張村家 (原名張品宗) 品宗企業社 107年9月17日至 108年9月10日 1.被告張村家(張品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257-263頁、第441-444頁、第0000-0000頁)(被告張村家供稱犯罪所得為5萬元) 2.證人即另案被告刁予弘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81頁)(證人刁予弘證稱有給被告張品宗報酬6萬元) 3.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士樟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175-177頁)(證人許士樟證稱有給被告張品宗報酬6萬元) 4.證人即另案被告林佳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27814號卷㈡第403-411頁、第563-570頁) 5.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請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第27814號雇主卷第275頁、第277頁、第279頁、第281-287頁) 中品企業社 108年3月29日至 108年8月21日 1.被告張品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257-263頁、第441-444頁、第0000-0000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刁予弘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81頁) 3.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第27814號雇主卷第289-290頁、第291頁、第293-295頁) 10 洪志德 永翊國際有限公司 106年7月24日至 106年12月12日 1.被告洪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301-306頁、第441-444頁、第0000-0000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士樟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177頁)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請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315-317頁、第319頁) 11 郭綉鈴 秀嶺企業社 108年1月3日至 108年8月21日 1.被告郭綉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327-333頁、第441-444頁、第0000-0000頁)(被告郭綉鈴供稱犯罪所得為2萬4000元) 2.證人即另案被告刁予弘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81頁)(證人刁予弘證稱有給被告郭綉鈴報酬2萬多元) 3.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27814號雇主卷第343-344頁、第349-351頁、第353頁、第355頁) 12 朱秀喬 代弘有限公司 106年10月24日至108年5月14日 1.被告朱秀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357-363頁、第441-444頁、第0000-0000頁) 2.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7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書影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371頁、第373-381頁、第383頁、第385頁、第386頁、第393-395頁) 13 李香芹 向晴企業社 107年9月17日至 108年9月10日 1.被告李香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399-405頁、第441-444頁、第0000-0000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士樟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175-177頁) 3.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請書(第27814號雇主卷第421頁、第425頁、第429-433頁、第437頁) 向豊企業社 108年7月22日至 108年9月5日 1.被告李香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399-405頁、第441-444頁、第0000-0000頁) 2.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第27814號雇主卷第419頁、第427頁、第435頁) 14 阮夢玄 禜程企業社 107年5月2日 1.被告阮夢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893-913頁、第441-444頁、第0000-0000頁)(供稱雖證人即另案被告刁予弘有答應要給予成立空殼公司之報酬,但實際上並未領到)。 2.證人即另案被告刁予弘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81頁)(證人刁予弘證稱有給被告阮夢玄報酬6萬元) 3.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士樟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177頁)(證人許士樟證稱有給被告阮夢玄報酬6萬元) 4.證人即另案被告林佳瑾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403-411頁) 5.107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107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請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925頁、第927頁、第929頁、第931-941頁、第943頁、第949頁) 15 陳佳萍 宇升企業社 106年10月5日至 108年5月2日 1.被告陳佳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855-864頁、第441-444頁、第0000-0000頁)(供稱並未因出名予證人即另案被告刁予弘成立空殼公司而領到報酬) 2.證人即另案被告刁予弘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81頁)(證人刁予弘證稱有給被告陳佳萍報酬6萬元) 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佳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403-411頁、第563-570頁) 4.107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請書、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自行或委任)情形暨委任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7814號雇主卷第873頁、第875頁、第877頁、第891頁) 16 阮戌禎 宇禾企業社 106年10月5日至 108年2月22日 1.被告阮戌禎於偵查中之供述(第27814號雇主卷第441-444頁、第0000-0000頁)(並無供稱因成立人頭公司而獲有報酬) 2.證人即另案被告刁予弘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81頁)(證人刁予弘證稱有給被告阮戌禎報酬8萬元) 3.證人即另案被告許士樟於警詢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177頁)(證人許士樟證稱有給被告阮戌禎報酬6萬元) 4.證人即另案被告林佳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第27814號卷㈡第403-411頁、第563-570頁) 5.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通知書(109年度偵字第27814號綜合卷【下稱27814號綜合卷】,第121-1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