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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黃凡瑄

  • 當事人
    何子旋(原名:何佳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子旋(原名何佳欣) 選任辯護人 陳婉寧律師 邢建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0699、31687、32398、32399、35323號),及移送併辦 (109年度偵字第34566號、110年度偵字第351、606、3318、5349、7689、15018號,111年度偵字第613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偵字第571、1053、201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340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5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子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何子旋(原名何佳欣)可預見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詳身分之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5、6月間某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阿Q 茶舍」,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帳號詳卷,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印章及密碼,均交付給年籍不詳、綽號「小黃」之成年人而容任其使用。嗣「小黃」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無證據足認何子旋知悉「小黃」乃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詐欺集團某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投資為名(惟附表編號8則係以援交為名)誆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 錯誤,分別以至超商繳費或匯款之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鼎泰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板點有限公司(上開3公司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4387號等案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5207號等案,認定係詐欺集團回水公司而起訴該等公司負責人在案)、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5207號等案起訴書所載,其負責人楊晴雯尚在偵辦中)、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持用之虛擬帳戶,或其等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等銀行所申設之虛擬帳戶,待款項撥付至上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實體帳戶後,詐欺集團某成員再將款項轉匯至正胤有限公司(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 第25207號等案認定為詐欺集團回水公司而起訴該公司負 責人在案)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分批轉帳至本案帳戶及其他帳戶後, 且轉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嗣又轉帳至其他帳戶,而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二)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9年4月12日某時,透過LINE向林昌磊推薦不實之「鑫鑫全球金融」投資網站,誆稱參與該公司專案預測貨幣匯率高低標正確即可獲利云云,並於同月27日12時8分許,以本案帳戶轉帳新臺幣(下同)1,554元至林昌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號帳戶(帳號詳卷),佯稱該筆款項乃初期報酬云云,以取信林昌磊,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曾智勝之新莊農會帳號000000000****號、林宥成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王清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帳 戶(帳號均詳卷,其中曾智勝、王清圳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605號等案起訴),共匯 出2,122,600元。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子旋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而附表所示之人及告訴人林昌磊遭詐欺支付款項之經過情形,亦經其等於警詢時指證明確,並有如附表所示之人匯款或至超商繳費之付款資料、報案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附表所示之人及告訴人林昌磊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者於網路上之廣告截圖、上開銀行函覆關於各虛擬帳戶對應之實體帳戶申設者資料、前揭第三方支付公司函覆之撥款資料、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 定參照)。再者,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詐欺款項並非僅經提領時才會產生金流斷點,當詐欺款項以不同金額分批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時,亦會造成資金流動軌跡不明、難以查核各筆款項原始來源及其合法性,故此時亦當構成一般洗錢行為。經查,被告僅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給「小黃」使用,而未參與實施詐術或轉帳、提領贓款之行為,乃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資以助力,屬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而支付款項之後,該等詐欺款項均已透過上開第三方支付公司、正胤公司及本案帳戶分批且層層轉帳,可見該等款項處於詐欺集團實力支配之下,並已產生金流斷點之結果。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意旨雖漏未論列被告亦涉犯幫助一般洗錢罪,然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書已載明此部分犯罪事實,且此部分與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部分移送併辦意旨書亦有載明該罪名(見本院卷第73、264、326頁),並經本院於訊問時依法告知被告涉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之法條(見本院卷第217頁),故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附此敘明。 (二)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即110年度偵字第3318號移送 併辦意旨,見本院卷第53至54頁): 查詐騙者僅以本案帳戶轉帳1,554元給告訴人林昌磊,誆 稱該筆款項為初期報酬云云,使告訴人林昌磊誤信為真而支付投資款項,並未將告訴人林昌磊所支付之款項轉帳至本案帳戶而洗錢。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者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人及告訴人林昌磊詐取財物【即犯罪事實一(一)、(二)】,乃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且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並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附表編號6至22之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5)均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五)被告係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已於偵查中及本院 訊問時自白幫助犯一般洗錢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六)爰審酌被告無犯罪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僅因快生產、急需用錢(見本院卷第218頁被告之陳述),即率爾為本 案犯行,除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及告訴人林昌磊受有財產上損害,亦助長社會詐欺取財及洗錢風氣,並造成國家難以追訴及處罰詐欺及洗錢之正犯,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業與附表編號2、3、7、12、13、16 、21之人調解成立並賠償完畢,總計賠償358,000元,有 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1至317頁),堪認被告甚有悔意,兼衡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在家帶小孩,經濟來源靠先生,先生月薪26,000元(見本院卷第21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此外,因被告自陳:當時雖有約定出售本案帳戶資料之報酬為5,000元,但我沒有取得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218頁),卷內亦無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故尚不生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併此指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110年度偵字第351、606號移送併辦意 旨雖另認:附表編號2、4、9所示之人除支付上開經本院認 定有罪部分之款項外,亦遭詐欺而依序支付100,000元、310,000元、180,000元,並經層層轉帳至本案帳戶後遭提領一 空等語。惟查,就附表編號2、4、9所示之人另有支付此部 分款項之證據,僅有附表編號2、4、9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 單一指訴,並無其他客觀證據可資佐證,故尚無從遽認其等確有支付此部分款項。是以,要難認被告被告確有此部分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揭經起訴論罪科刑之附表編號2、4、9之犯行間,具有事實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詐欺之時間 遭詐欺支付之金額 備註 1 林音 109年3月14日某時 (1)20,000元 (2)10,000元 (3)8,000元 (4)11,000元 (5)10,000元 合計59,000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2 白博丞 109年3月30日 19時許 共4筆20,000元,合計80,000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所載其餘100,000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3 張靜怡 109年5月14日 17時10分許 50,000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4 洪志剛 109年5月18日 15時許 共4筆20,000元,1筆10,000元,合計90,000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所載其餘310,000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5 洪綦扞 109年3月24日 18時24分前 24,000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 6 陳巧蓓 109年5月14日 22時許 共4筆20,000元,2筆10,000元,合計100,000元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566號移送併辦意旨 7 張靖 109年2月13日 21時35分前某時 (1)20,000元 (2)4,000元 合計24,000元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1號移送併辦意旨 8 蕭文利 109年5月4日 17時35分前某時 1,950元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1、606號移送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 9 陳士毅 109年4月20日 18時40分前某時 共6筆20,000元,合計120,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載其餘180,000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1、606號移送併辦意旨附表編號2 10 許玲榕 109年5月13日 7時40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5日14時39分許起) (1)1,000元 (2)9,000元 (3)20,000元 合計30,000元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53號移送併辦意旨 11 張志平 109年2月底某日 (1)75,000元 (2)75,000元 (3)75,000元 (4)75,000元 (5)50,000元 (6)50,000元 (7)17,500元 (8)50,000元 (9)50,000元 (10)17,500元 合計535,000元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16號移送併辦意旨 12 李姿霆 109年4月8日 20時25分許 30,000元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49號移送併辦意旨 13 葉綵潔 109年3月中旬 (1)3,600元 (2)41,160元 (3)5,000元 合計49,760元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408號移送併辦意旨 14 宋和原 109年4月22日 15時許起 40,000元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9號移送併辦意旨 15 郅晨謙 109年4月13日 (1)5,000元 (2)1,900元 合計6,900元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553號移送併辦意旨 16 劉得弘 109年3月14日某時起至4月15日止 共37筆20,000元、1筆10,000元,合計750,000元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018號移送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 17 楊奕誠 109年3月21日 14時23分許 (1)10,000元 (2)40,000元 合計50,000元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018號移送併辦意旨附表編號2 18 陳宗順 109年4月某日起至5月6日止 共10筆10,000元,合計100,000元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018號移送併辦意旨附表編號3 19 何佩蓉 109年5月28日 21時45分許 共10筆10,000元,合計100,000元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018號移送併辦意旨附表編號4 20 許家銓 109年2月初某日 3,000元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018號移送併辦意旨附表編號5 21 林秀雯 109年4月22日前某日 共5筆10,000元,合計50,000元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018號移送併辦意旨附表編號6 22 陳秋華 109年4月5日某時 2,000元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31號移送併辦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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