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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4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許曉怡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庭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號),本院就沒收部分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伍零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均詳如本院民國110年5月21日110年度中簡字第458號簡易判決所載。惟本案判決中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漏未判決,另就沒收部分補充判決如後。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506公克),屬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係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業據被告供承明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扣案毒品之外包裝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45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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