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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吳幸芬曹錫泓蔡汎沂

原告
A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告
水舞健康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益成
被告
陳志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576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蔡汎沂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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