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8號
- 原告
- 蔡佩璇
- 被告
- 吳孟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中金簡字第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中金簡字第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