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廖士豪、張銘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廖士豪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被 告 張銘倫 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彥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