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原 告 張萬奇 訴訟代理人 梁家昊律師 被 告 張一心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趙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309號;原案號為110年度交易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