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炳榮、PARADELA JONATHAN SAES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63號 原 告 林炳榮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 之0 被 告 PARADELA JONATHAN SAES 男(西元0000年0月0日生) 護照號碼:MM00000000號 順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丁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