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淳祺、葉博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12號 原 告 李淳祺 送達代收人 李易睿 被 告 葉博桐 好舜企業社 兼 法定代理人 鍾志章 被 告 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鎔蓁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07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