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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6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培維彭國能鄭永彬

原告
祝敬棠
被告
郭萌茂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告
鋐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仲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36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鄭永彬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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