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家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61號 原 告 陳家梅 張志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被 告 郭萌茂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鋐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仲鎮 被 告 祝敬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36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