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李志瑋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原 告 李振坤 被 告 全銘雄 蔡煌達 吉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啟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原交易字第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