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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89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忠澤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博通
選任辯護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中已記載:「扣案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吳博通所有,並持以聯絡被告徐偉勛所用,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吳博通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62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是原判決於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顯係「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89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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