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柏蒼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104年度毒保字第552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林柏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170.25公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2,694.8789公克),業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宣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沒收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0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總淨重4,060.947公克、總純質淨重2,694.8789公克),既經上開案件宣告沒收,自無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