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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7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呂超群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柏蒼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104年度毒保字第552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林柏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170.25公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2,694.8789公克),業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宣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沒收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0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總淨重4,060.947公克、總純質淨重2,694.8789公克),既經上開案件宣告沒收,自無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超群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7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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