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添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4月24日確定,110年4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08年度保管字第539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又被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即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游添旺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3月23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88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9年4月24日確定,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於110年4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屬實。又扣案之如108年度保管字第5398號扣押物品清單即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貞觀法律事務所、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之結果,認定係仿冒品,亦有該鑑定單位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見偵卷第57頁至第65頁、第89頁至第93頁、第99頁至第111頁、第117頁至第125頁),足認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該案扣得現金1000元,係被告所有,為其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犯罪所得,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不諱,揆諸前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adidas字樣鑰匙圈 │43個│ ├──┼────────────┼──┤ │ 2 │仿冒adidas三葉草圖樣紙盒│30個│ ├──┼────────────┼──┤ │ 3 │仿冒FILA字樣吊飾 │17個│ ├──┼────────────┼──┤ │ 4 │仿冒FILA字樣紙盒 │9個 │ ├──┼────────────┼──┤ │ 5 │仿冒SUPREME字樣吊飾 │44個│ ├──┼────────────┼──┤ │ 6 │仿冒SUPREME字樣紙盒 │21個│ ├──┼────────────┼──┤ │ 7 │仿冒NIKE圖樣吊飾 │48個│ ├──┼────────────┼──┤ │ 8 │仿冒NIKE圖樣紙盒 │28個│ ├──┼────────────┼──┤ │ 9 │仿冒飛人喬丹圖樣吊飾 │46個│ ├──┼────────────┼──┤ │ 10 │仿冒飛人喬丹圖樣紙盒 │22個│ ├──┼────────────┼──┤ │ 11 │仿冒UNDER ARMOUR字樣吊飾│25個│ ├──┼────────────┼──┤ │ 12 │仿冒UNDER ARMOUR字樣紙盒│14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