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47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查獲被告江家銘為負責人之佑欣金屬有限公司,委託不知情之赫聲報關有限公司向臺中關申報貨運自中國大陸進口貨物乙批(進口報單號碼:DA/08/204/H1050、主提單號碼:Z000000000)內藏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及針織衫共2件、「le coq sportif」商標之T恤、套頭衫共27件後,報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調查,於109年7月7日為臺中關人員在臺中港10號碼頭進口倉,查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因認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744號為不起訴處分。惟該案中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及針織衫共2件、「le coq sportif」商標之T恤、套頭衫共27件,經鑑定後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及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品鑑定及侵權金額估價報告在卷可按,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之情,有臺中關貨物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報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品鑑定及侵權金額估價報告、鑑定照片在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 │1件 │ ├──┼──────────────┼────┤ │2 │仿冒adidas商標男士針織衫 │1件 │ ├──┼──────────────┼────┤ │3 │仿冒le coq sportif商標T恤 │3件 │ ├──┼──────────────┼────┤ │4 │仿冒le coq sportif商標套頭衫│24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