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1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悸媁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7581 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中簡字第236 號),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悸媁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中午12時25分許,投宿在臺中市○區○○路0 段0 號「心媞汽車旅館」605 號房,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於翌日(2 日)下午1 時許離去前之某時,在該605 號房內,以不詳方式,毀損房內由該汽車旅館副主任吳昕諮所管領床頭燈、樓梯壁燈及水晶吊燈共4 組、便條紙架、遙控器架、備品盒、吹風機及飾品造景各1 個等物,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吳昕諮。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又上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心媞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告訴人對被告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影本、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各1 份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