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69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鈿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58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 度中簡字第125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家鈿係勝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大食品公司)之業務司機,平常負責將勝大食品公司之雞蛋載送至各地全聯福利中心,並擺放在商品陳列架上販售。其於民國109 年11月14日10時3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YC-6922號自用小貨車載運雞蛋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全聯福利中心臺中市政店,欲將雞蛋放在商品陳列架上時,因發現陳列架上已有告訴人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雞蛋。詎被告竟因而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將告訴人公司之雞蛋61盒用力敲擊地面並擠壓,致包裝盒內之雞蛋破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嗣經全聯福利中心人員發現,通知告訴人公司後,由告訴人公司委由公司職員陳冠宇報警處理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公司業已達成調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中簡卷第125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本案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