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97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平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平富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晚間7、8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連接網際網路瀏覽告訴人黃溱楨經營之源揚通訊行公開之臉書粉絲專頁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頁面留言稱:「詐騙就詐騙,骯髒的話你還敢講」等語,足以貶損源揚通訊行即告訴人黃溱楨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嫌(原起訴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平富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