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97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振佑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平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平富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晚間7、8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連接網際網路瀏覽告訴人黃溱楨經營之源揚通訊行公開之臉書粉絲專頁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頁面留言稱:「詐騙就詐騙,骯髒的話你還敢講」等語,足以貶損源揚通訊行即告訴人黃溱楨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嫌(原起訴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平富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