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平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平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平富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晚間7、8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連接網際網路瀏覽告 訴人黃溱楨經營之源揚通訊行公開之臉書粉絲專頁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頁面留言稱:「詐騙就詐騙,骯髒的話你還敢講」等語,足以貶損源揚通訊行即告訴人黃溱楨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嫌(原起訴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平富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 已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