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902號 110年度易字第2064號110年度易字第225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瑋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7020號、第37159號、109年度偵字第37567號、110年度偵字第357 號、第366號、第383號、第393號、第6051號、第6069號)、移 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3699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4643號、第24663號、第26156號、第26157號),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瑋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二編號1至12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3、1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張嘉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9年8月30日上午9時3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0號之福亨宮,以不詳方式,自福亨宮存放神像金牌之櫃子 中間之孔洞,竊取神像金牌1面【價值新臺幣(下同)約1萬元】,得手後駕駛其父張進海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離去。嗣因福亨宮之總幹事陳儀銘於同日上午9時50分許發現福亨宮內之神像帽子有遭毀損跡象(毀損部分, 未據告訴),而察看櫃子,發現置於櫃子內之金牌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察看,並詢問事發時在現場附近之證人陳森安,確認張嘉瑋曾於上揭時間進入福亨宮,而查獲上情。 ㈡於109年10月5日凌晨1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前,以不詳方式啟動廖坤棟停放該處之車牌 &0000;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價值約5,000元,已發 還)電 門後騎乘離去,而竊取廖坤棟所有之前開機車得手。嗣因張嘉瑋於同日凌晨騎乘前開機車前往犯罪事實一㈢至㈤之地點行竊,經警調閱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察看後,於同日上午6時20分許通知廖坤棟說明,廖坤棟始悉機車遭竊而報警 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㈢於109年10月5日凌晨1時12分許,騎乘其於前開犯罪事實一㈡ 時、地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林原 睿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夾娃娃機店,持自備 之夾娃娃機櫥窗鑰匙(未扣案)開啟該店內之夾娃娃機櫥窗,徒手竊取林原睿置於夾娃娃機櫥窗內之公仔6個(價值約3,000元),得手後騎乘前開機車離去。嗣因林原睿於同日凌晨1時30分許,經由手機遠端監看現場監視錄影發現該夾娃 娃機櫥窗內之公仔遭竊一空,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㈣於109年10月5日凌晨2時52分許,騎乘其於前開犯罪事實一㈡ 時、地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 市○○區○○○道0段000巷00號之豐田里福德祠,以雙面膠垂吊 黏取之方式,竊取豐田里福德祠香油錢櫃內之現金約4000元,並徒手竊取豐田里福德祠內之茶几1座、銅杯3個、銅質香爐1個(合計價值約2,000元,均已發還),得手後騎乘前開機車離去,並將所竊取之茶几1座、銅杯3個、銅質香爐1個 放置在其於犯罪事實一㈤所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內。嗣因豐田里福德祠之總幹事劉鎮源於同日晚間6時 許發現前開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在張嘉瑋所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內查獲所竊取之茶几1座、銅杯3個、銅質香爐1個,始悉 上情。 ㈤於109年10月5日凌晨2時52分許至同日凌晨3時21分許間之不詳時間,騎乘其於前開犯罪事實一㈡時、地竊取之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土 地公廟對面空地,以不詳方式開啟周宏哲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價值約4萬餘元,已發還)車門後,啟動電門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周宏哲所有之前開自用小客車得手。嗣因張嘉瑋於同日凌晨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前往犯罪事實一㈥所示地點行竊,經警調閱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察看後,於同日上午7時許通知周宏哲說明,周宏哲始 悉車輛遭竊而報警處理,並經警於同日上午10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停車格尋獲前開自用小客車,經 採集遺留在前開自用小客車右車門及置於車內之藍芽耳機鐵盒上之指紋比對,與張嘉瑋之指紋相符,因而查獲上情。 ㈥於109年10月5日凌晨5時20分許,駕駛其於前開犯罪事實一㈤ 時、地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1樓之夾鬼夾怪娃娃屋,徒手竊取林雋涵擺 設在該店內之夾娃娃機檯上方之MEGAKING T2 PRO藍芽耳機1副(價值800元),得手後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離去。嗣因 林雋涵於同日上午9時許,發現前開物品不翼而飛,經調閱 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察看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㈦於109年10月8日凌晨2時43分許,駕駛其於同年月7日下午1時 10分許至同年月8日上午7時30分許間某時,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對面停車格,以不詳方式竊取之蔡進財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涉犯竊盜罪嫌部分,另由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0887號提起公訴),前往陳泓銘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夾娃娃機 店,持自備之夾娃娃機櫥窗鑰匙(未扣案)分別開啟陳泓銘擺設在該店內之6台夾娃娃機櫥窗,徒手竊取陳泓銘置於夾 娃娃機櫥窗內之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商品,得手後駕駛前開 自用小客車離去,並於不詳時、地將前開自用小客車車牌變換為其父張進海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嗣因陳泓 銘於同日下午4時許,經友人告知其經營之前開夾娃娃機店 遭竊,而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察看,並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㈧於109年10月8日凌晨3時30分許,駕駛其於前揭犯罪事實一㈦ 時、地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臺中市○○ 區○村路000○0號之夾娃娃機店內,持自備之夾娃娃機櫥窗鑰 匙(未扣案)分別開啟林揮傑、江佶峰擺設在該店內之夾娃娃機櫥窗,徒手竊取林揮傑、江佶峰置於夾娃娃機櫥窗內如附表一編號8①、②所示商品,得手後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離 去,並於不詳時、地將前開自用小客車車牌變換為其父張進海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嗣因林揮傑於同日上午8時許,經由手機遠端監看現場監視錄影發現其擺設在該處之夾娃娃機櫥窗內之商品短少,並於同日上午9時許到場確認 遭竊,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㈨於109年10月8日凌晨4時16分許,駕駛其於前揭犯罪事實一㈦ 時、地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臺中市○○ 區○○○街00號旁之岸興宮,以不詳工具,竊取安裝在岸興宮 門柱上之監視器2具(價值3600元),得手後駕駛前開自用 小客車離去,並於不詳時、地將前開自用小客車車牌變換為其父張進海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嗣因岸興宮主 任委員黃清硯於同年月18日下午4時許,發現前開2具監視器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獲上情。 ㈩於109年12月15日下午5時34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選物 販賣機店,持自備之強力磁鐵,透過選物販賣機櫥窗,吸附徐承宏擺設在選物販賣機櫥窗內裝有PD999藍芽耳機之鐵盒1個(價值600元),再將之移往取物口掉落後,竊取前開物 品,得手後騎乘前開機車離去。嗣因徐承宏經由監視器遠端監看發現上情,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於110年1月30日下午2時50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選物 販賣機店,持自備之鑰匙先後開啟張峻嘉擺設在該處之2台 選物販賣機之零錢箱,竊取零錢箱內之現金合計1萬9890元 ,得手後騎乘前開機車離去。嗣因張峻嘉發現財物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察看,始查獲上情。 於110年6月2日凌晨2時4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機車所有權人為林芯綺,張嘉瑋係於同日凌晨2 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未經林芯綺同意擅自 騎乘使用,其所涉竊盜罪嫌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7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上雅里福德祠,持客觀上足 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足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 (未扣案),剪斷放置香環之鐵箱後,竊取箱內之香環2個 (合計價值約200元),得手後騎乘前開機車離去。嗣因上 雅里福德祠之主任委員賴政夫於同日上午4時30分許發現遭 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察看,始查獲上情。 於110年6月2日凌晨2時56分許,騎乘前開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天壽宮, 以不詳方式破壞天壽宮右側門門鎖後,進入天壽宮內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騎乘前開機車離去。嗣因天壽宮之主持江明慶於同日上午5時30分許發現遭竊,而調 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察看,並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原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劉鎮源、林揮傑、江佶峰、黃清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林雋涵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陳泓銘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徐承宏、張峻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證人、告訴人於警詢 時指、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此外,復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書證資料在卷可憑,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 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亦不以由甲地帶至乙地為限(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門扇」、「牆垣」 、「其他安全設備」並列。所謂「門扇」應專指門戶而言,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出入口大門而言;所謂「牆垣」,係指圍繞房屋或其庭院土地上之圍牆;所謂「其他安全設備」,係指門扇、牆垣以外,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一切設備。而抽風機、氣窗、鐵窗、窗戶外加裝之鐵條、通往陽台之落地鋁製玻璃門、陽台外之矮牆亦均具有防閑之效用,依社會通常觀念,屬於維護安全之防盜設備,均屬該條款所謂其他安全設備(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603號解釋 可資參照)。又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係指 毀壞,而所謂「越」則指越入、超越或踰越而言,祇要毀壞、踰越或超越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犯罪事實一未扣案之油壓剪係屬質地堅硬之物,足以破壞放置香環之鐵箱(見110年度偵字第26157號卷第97頁照片),客觀上實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產生威脅,自屬兇器至明。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毀壞天壽宮之門鎖而入內為竊盜犯行,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犯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 盜罪;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 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上開1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993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一、㈤相同,本院自得予以審究。另公訴人追加起訴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本院爰予合併審理,合併判決,附此敘明。 四、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辯稱: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常常有幻覺、幻聽,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會受到幻覺的指使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請求依刑法第19條減刑等語,然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鑑定結果:綜合張員之個人史、生活史、疾病史、犯案過程、目前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測驗結果,張員案發期間之表現與之前與現在狀況一致。依據過去史、本次精神鑑定以及心理衡鑑之測驗結果,本院推測張員並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張員並且沒有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狀況。本院推估張員於本次鑑定案件案發時之犯案過程以及犯案後對於犯罪之辨識能力無礙,張員並且可以清楚表達對於本案被害人之喜惡,動機亦完整,並未有證據顯示該案發生過程時有精神病症狀影響其遂行犯案過程;本院並且整理其過往精神科就醫病歷以及 對照目前的表現,其情緒起伏狀況尚未達影響其辨識犯罪行為之遂行狀況,且於犯案過程中並無脫離現實之妄想或幻聽干擾其犯罪行為。本院衡諸張員對自我行止之控制以及本次鑑定所見,推估其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性為低度,無監護之必要;另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綜合張員過去生活史及疾病史、心理測驗結果、鑑定所得資料及相關影卷結果,張員之臨床診斷為疑似「思覺失調症」,但因安非他命為精神病誘發物質,在精神症狀發生前,張員就有安非他命使用史,在未持續使用安非他命的期間,精神症狀相對穩定。因此張員的精神症狀類似「思覺失調症」,但仍無法排除「安非他命精神病」之可能。關於犯行時之精神狀態,張員曾多次因竊盜、傷害及毒品等案件入獄。於犯行時也清楚知道竊盜行為是違法的,並且了解其相關刑責,判斷其犯行時對行為違法性之辨識能力無明顯障礙。張員於犯行時並無精神症狀干擾。雖於犯行前有使用安非他命,但觀察其犯行前仍可騎車或開車到預計犯行的地點,並且會使用萬用鑰匙等方法偷竊,選擇沒有人出入的時機,判斷其犯行時的控制能力並無明顯障礙。故鑑定認為張員於犯行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較常人顯著降低的情況等語,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0年9月22日院精字第1100013699號函暨檢附之被告精神鑑定報告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16日草療精字第1100004099號函暨其檢附之被告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1頁至第199頁)。從而,參酌被告之整體竊盜過程及鑑定報告,足認其於本案行為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等情,從而,本案被告尚無依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有行為不罰或減輕其刑之適用,併予敘明。 五、被告前於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豐簡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0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二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 聲字第5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9年5月8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罪質相同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加重其刑。 六、又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參照)。查本案被告竊取財物之價 值雖非甚鉅,惟本院審酌被告所犯竊盜罪及加重竊盜罪,其最輕本刑分別為罰金刑及有期徒刑6月,可量處之最低刑度 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尚難謂有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有多次行竊之前科紀錄,猶不思從事正當行業以獲取生活所需,恣意竊取他人物品,除造成被害人之財產受有損害外,亦影響居住安寧,妨害社會治安,其惡性不低,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待業中、未婚、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見110年度偵字第357號卷第153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八、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13竊取 物品欄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其中附表一編號1、3、4①、6至13部分均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4②、5所示之犯罪所得均已發還與被害人,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見110年度偵字 第357號卷第83頁)、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366 號卷第103頁)、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10年度偵字第383號 卷第111頁)在卷可稽,自無再予宣告沒收之必要;另被告 持以為上開犯罪事實一犯行所用之油壓剪1支,未據扣案, 且所在不明,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詹常輝、郭明嵐追加起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案號 竊取物品 證據及出處 1 109易902犯罪事實一、㈠ 神像金牌1面(價值1萬元) 1.證人陳儀銘、陳森安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6069號卷第81頁至第87頁) 2.員警109年12月28日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儀銘指認張嘉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森安指認張嘉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7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錄影光碟1片(110年度偵字第6069號卷第63頁、第91頁至第95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09頁至第117頁、第193頁) 2 109易902犯罪事實一、㈡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價值約5000元,已發還) 1.證人廖坤棟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357號卷第77頁至第83頁) 2.員警109年11月4日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7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0年度保管字第970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357號卷第61頁、第83頁、第89頁至第95頁、第133頁、第191頁) 3 109易902犯罪事實一、㈢ 公仔6個(價值約3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原睿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37159號卷第79頁至第81頁) 2.員警109年11月6日職務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7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09年度偵字第37159號卷第69頁、第83頁至第89頁、第111頁)、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行紀錄(109年度核交字第4277號卷第9頁) 4 109易902犯罪事實一、㈣ ①現金約4000元。 ②茶几1座、銅杯3個、銅質香爐1個(合計價值約2000元,均已發還) 1.證人即告訴人劉震源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366號卷第73頁至第76頁) 2.員警109年10月19日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劉鎮源】、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26張、遭竊物品照片1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110年度偵字第366號卷第71頁、第87頁至第99頁、第103頁至第133頁、第203頁) 5 109易902犯罪事實一、㈤、移送併辦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價值約4萬餘元,已發還) 1.證人周宏哲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383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109年度偵字第36993號卷第103頁至第104頁) 2.員警109年10月14日職務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21張、現場蒐證照片共3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30日刑紋字第1098012767號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9年10月15日中市警鑑字第1090074239號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監視錄影光碟1片(110年度偵字第383號卷第63頁、第81頁至第134頁、第183頁)、員警109年10月14日職務報告(109年度偵字第36993號卷第69頁) 6 109易902犯罪事實一、㈥ MEGAKING T2 PRO藍芽耳機1副(價值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雋涵、證人周宏哲、陳季雅警詢筆錄(110年偵字第6051號卷第65頁至第77頁) 2.員警109年10月27日職務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4張、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監視錄影光碟1片(110年偵字第6051號卷第61頁、第129頁至第147頁、第175頁) 7 109易902犯罪事實一、㈦ 各品牌包包與皮夾共14件(合計價值約8000元)、各種類3C商品共12件(合計價值約3000元)、各種類3C商品共11件(合計價值約2000元)、各種類3C商品、公仔商品共26件(合計價值約5000元)、各種類3C商品、公仔商品共19件(合計價值約2000元)、各項公仔、3C商品共26件(合計價值約11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泓銘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393號卷第71頁至第73頁) 2.員警109年10月19日職務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3張、查獲照片共3張、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監視錄影光碟1片(110年度偵字第393號卷第65頁、第77頁至第85頁、第149頁) 8 109易902犯罪事實一、㈧ ①林揮傑部分: 電音派對藍芽音箱1個(價值175元)、遙控四軸飛行器2個(價值570元)、大哥大藍芽音響1個(價值225元)、天使の翼(手機快充)l個(價值280元)、無限智慧監控攝影機1個(價值325元)、REMAX-USB集線器1個(價值175元)、折疊(吹風機)l個(價值125元)、哈姆太郎液晶時鐘1個(價值130元)、電動洗臉機1個(價值175元)、萌光小風扇1個(價值115元)、LED強光野營燈(4檔燈切換)1個(價值140元)、電動牙刷(智能)l個(價值105元)、AROMA微醺酒藏擴香瓶1個(價值115元)、白證寬盒公仔1個(價值250元)、C-038手機支架2個(價值500元)、REMAX藍芽耳機219共2個(價值600元)、WK藍芽耳機339共2個(價值600元)、手搖磨豆機1個(價值175元)、蘭庭水鬼錶2個(價值600元)、油漆桶藍芽音響1個(價值215元)。 ②江佶峰部分: 大海鑼1個(價值650元)、行動電源6個(價值900元)、遙控四軸2個(價值500元)、WK藍芽(969)1個(價值600元)、藍牙耳機6個(價值900元)、洗衣球1個(價值90元)、藍牙音響6個(價值1500元)、充電線3條(價值240元)、保冷袋2個(價值198元)、車用充電器2個(價值290元)、車用煙灰缸3個(價值375元)、鋼帶手錶2個(價值350元)、16G記憶卡1個(價值150元)、32G記憶卡1個(價值329元)、小盆栽3個(價值345元)、屁屁猩藍牙耳機2個(價值1200元)、遙控車5個(價值525元)、直立式噴火槍3個(價值555元)、手錶3個(價值255元)、遙控直升機2台(價值500元)、露營燈4個(價值156元)、無線麥克風4個(價值356元)、HAMG行動電源1個(價值329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揮傑、江佶峰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37020號卷第83頁至第89頁) 2.員警109年10月29日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林揮傑遭竊物品明細、江佶峰遭竊物品明細、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員警偵查報告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9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109年度偵字第37020號卷第71頁、第101頁至第103頁、第107頁至第121頁、第169頁) 9 109易902犯罪事實一、㈨ 監視器2具(價值36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清硯、證人蔡進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37567號卷第83頁至第91頁) 2.員警偵查報告書、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3張、蒐證照片共3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監視錄影光碟1片(109年度偵字第37567號卷第71頁至第73頁、第93頁至第109頁、第175頁) 10 110易2064犯罪事實一 PD999藍芽耳機1個(價值6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徐承宏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24643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 2.員警110年6月6日職務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7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0年度偵字第24643號卷第69頁、第83頁至第89頁、第95頁) 11 110易2251犯罪事實一、㈠ 現金合計1萬989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張峻嘉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26156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 2.員警110年6月7日職務報告、選物販賣機店、路口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0張(110年度偵字第26156號卷第69頁、第79頁至第87頁) 12 110易2251犯罪事實一、㈡ 香環2個(合計價值約200元) 1.證人賴政夫、林芯綺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26157號卷第85頁至第95頁) 2.員警110年6月8日職務報告、福德祠、路口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9張、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號0000-00號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110年度偵字第26157號卷第71頁、第97頁至第109頁) 13 110易2251犯罪事實一、㈢ 鐘王牌廣播擴音器主機1組(價值約3萬元)、SONY牌DVD播放機1組(價值約8000元)、鐘鼓控制器主機1組(價值約1萬元)、LED螢幕1台(價值約5000元)、電話1組(價值約1000元)、無線電話1支(價值約1500元)、石頭(化石)2顆(價值不詳)、手工木雕壽桃2個(價值約6000元)、佛珠2串(價值約8000元)、零錢約200元,玻璃藝術品1組(價值約8000元)、綠色側背包1個(價值約3000元)、香油錢約200元 1.證人江明慶、林芯綺警詢筆錄(110年度偵字第24663號卷第77頁至第83頁) 2.員警110年6月8日職務報告、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號000-000號機車之相關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9張、天壽宮遭竊之相關照片共8張、天壽宮及路口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6張、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0年度保管字第2569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4663號卷第71頁、第87頁至第119頁、第14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0年6月16日中市警鑑字第1100043611號鑑定書、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10年度核交字第2106號卷第7頁至第26頁)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應處之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一㈠ 張嘉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神像金牌壹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㈡ 張嘉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一㈢ 張嘉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陸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一㈣ 張嘉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一㈤ 張嘉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一㈥ 張嘉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MEGAKING T2 PRO藍芽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犯罪事實一㈦ 張嘉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7竊取物品欄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犯罪事實一㈧林揮傑部分 張嘉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8竊取物品欄①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犯罪事實一㈧江佶峰部分 張嘉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8竊取物品欄②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犯罪事實一㈨ 張嘉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監視器貳具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犯罪事實一㈩ 張嘉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PD999藍芽耳機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犯罪事實一 張嘉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犯罪事實一 張嘉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環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犯罪事實一 張嘉瑋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3竊取物品欄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