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珮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珮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就讀中臺科技大學醫技系四年級, 而告訴人乙○○為香港僑生,就讀中臺科技大學醫技系二年級 ,被告與告訴人於民國110年4月間,因選修同門課程而同班上課,然因雙方前曾發生不快,被告心有不甘,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10年4月8日,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經由網 際網路連結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置「Dcard」網站中 之中臺科技大學群組,再上傳張貼主題為「某位女生可以上課安靜一點嗎」,內容為:「我是四年級發文者,我只想讓那位女孩知道上課說話打擾到其他人,而且是每一次的上課,一次就算了,並非要論戰什麼的,我不該因為一個女生就定義一個班級,但留言也看得出來貴班的,請不要牽扯一些無辜之人,我問貴班那位打擾到我上課的香港女生,我只想知道她名字,聽到貴班同學說的臆測才會打P.S,有質能館 跳樓霸凌事件,想讓事主知道,若是真的事情請立即停止這種行為」、「我是醫技系四年級外修這次二乙醫技系的外修生,因為轉學所以之前沒修到分子生物,這幾次上課發現這屆二乙班的人素質真的...記得有個短髮皮膚黑的香港女生 上課一直說話,誇張到兩節1/2時間在教室都聽到她聲音, 這就算了,但聽她講話沒邏輯又沒口德,覺得這屆醫技乙班好失望,超沒禮貌的一個女生,說話沒口德難怪長的就... 哎上課可不可以安靜一點每次修化學都看到她,一堆被當不意外,聽說人家那位香港女生聯合乙班朋友霸凌轉學還是轉系生的樣子,好像造成那位女生換了班級,P.S純屬臆測而 已」之訊息,供包括不特定之人上網瀏覽,以此方式辱罵及誹謗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 被告與告訴人業經本院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11年1月11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