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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35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何紹輔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珮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就讀中臺科技大學醫技系四年級,而告訴人乙○○為香港僑生,就讀中臺科技大學醫技系二年級,被告與告訴人於民國110年4月間,因選修同門課程而同班上課,然因雙方前曾發生不快,被告心有不甘,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10年4月8日,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經由網際網路連結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置「Dcard」網站中之中臺科技大學群組,再上傳張貼主題為「某位女生可以上課安靜一點嗎」,內容為:「我是四年級發文者,我只想讓那位女孩知道上課說話打擾到其他人,而且是每一次的上課,一次就算了,並非要論戰什麼的,我不該因為一個女生就定義一個班級,但留言也看得出來貴班的,請不要牽扯一些無辜之人,我問貴班那位打擾到我上課的香港女生,我只想知道她名字,聽到貴班同學說的臆測才會打P.S,有質能館跳樓霸凌事件,想讓事主知道,若是真的事情請立即停止這種行為」、「我是醫技系四年級外修這次二乙醫技系的外修生,因為轉學所以之前沒修到分子生物,這幾次上課發現這屆二乙班的人素質真的...記得有個短髮皮膚黑的香港女生上課一直說話,誇張到兩節1/2時間在教室都聽到她聲音,這就算了,但聽她講話沒邏輯又沒口德,覺得這屆醫技乙班好失望,超沒禮貌的一個女生,說話沒口德難怪長的就...哎上課可不可以安靜一點每次修化學都看到她,一堆被當不意外,聽說人家那位香港女生聯合乙班朋友霸凌轉學還是轉系生的樣子,好像造成那位女生換了班級,P.S純屬臆測而已」之訊息,供包括不特定之人上網瀏覽,以此方式辱罵及誹謗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本院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11年1月11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紹輔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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