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信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385號),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零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增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部分: 1.犯罪事實一倒數第5行及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表編號1、2 、5待證事實欄「98萬9700元」均更正為「99萬4091元」 。 2.附表編號1租金數額欄「3萬800元」更正為「3萬630元」 。 3.附表編號2租金數額欄「1萬2000元」更正為「1萬3296元 」。 4.附表編號10租金數額欄「5800元」更正為「9065元」。 (二)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信安於警詢、本院行準備、審理程序時之自白、告訴人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被告侵占金額簡表,房客資料卡「1份」更正為房客資料卡「3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本案數次之業務侵占行為,係本於侵占業務上持有告訴人一人之財物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方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二)被告於本案犯行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人員知悉其犯罪前,向警察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有被告民國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在卷可按(見110年度偵字第17385號卷第18至22頁),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兼衡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審理程序中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派遣工,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萬多元,與父母、成年兒子同住 ,父母需要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被告侵占入己之99萬4091元,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如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被告生活條件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由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7385號被 告 陳信安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街0號 居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 0弄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信安原係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00巷0弄0號1樓,下稱貫登公司)之區經理,負責管理營運 房屋出租、帶客看屋等事務,並負責向房客收取及保管租金,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陳信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09年11月27日起至110年1月14日止期間內之不詳時日 ,在上址貫登公司辦公室及如附表所示之房屋等地點,陸續向如附表所示房屋之房客,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租金,共計新臺幣(下同)98萬9700元,後未依規定於收取租金當日結帳後,將現金繳交予貫登公司,而易持有為所有,將上開租金予以侵占入己。嗣陳信安因良心不安,先向貫登公司負責人劉又瑋坦承侵占上開款項後,自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貫登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信安於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向如附表所示房屋之房客,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租金後,並未交付予告訴人貫登公司,而將該等款項共計98萬9700元予以侵占入己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表人劉又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向如附表所示房屋之房客,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租金後,並未交付予告訴人,而將該等款項共計98萬9700元予以侵占入己之事實。 3 證人即如附表編號25號所示房屋之房客陳宥融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曾於109年12月6日,在證人陳宥融戶籍地向證人陳宥融收取如附表編號25號所示房屋之租金,及證人陳宥融於付款之際,拍攝被告攜帶之平板電腦操作畫面照片作為收據證明之事實。 4 證人即如附表編號26號所示房屋之房客林品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證人林品百曾於上開期間,交付現金予房屋仲介管理公司櫃臺人員即被告之事實。 5 告訴人貫登公司提出之房客資料卡1份、房客簽立切結曾交付租金予被告之付款切結書13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向如附表所示房屋之房客,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租金後,並未交付予告訴人,而將該等款項共計98萬9700元予以侵占入己之事實。 6 證人陳宥融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證明被告曾於109年12月6日,在證人陳宥融戶籍地向證人陳宥融收取如附表編號25號所示房屋之租金,及證人陳宥融於付款之際,拍攝被告攜帶之平板電腦操作畫面照片作為收據證明之事實。 7 證人林品百提出之繳款紀錄翻拍照片1份 證明證人林品百曾於上開期間,交付現金予房屋仲介管理公司櫃臺人員即被告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信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又被告係於密接時間內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租金,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予接續犯。未扣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於未有職司偵查職務之公務 員發現其犯罪前,自行報警處理而自首接受裁判乙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0年1月14日調查筆錄附卷可稽,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檢 察 官 屠元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 記 官 吳孟燕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收取租金之房屋 租金數額(新臺幣) 1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602號房 3萬800元 2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802號房 1萬2000元 3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7號社區212號房 3萬7630元 4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新櫻社區415號房 4萬3467元 5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莫內午後社區410號房 2萬9755元 6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新櫻社區402號房 4萬1400元 7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真梧社區2D號房 11萬5000元 8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雨果社區409號房 4萬7000元 9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雨果社區406號房 1萬1000元 10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0號日光郡社區508號房 5800元 11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0號日光郡社區711號房 4萬3300元 12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0號日光郡社區308號房 4萬1985元 13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303號房 3萬5000元 14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305號房 2萬300元 15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809號房 4萬3000元 16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606號房 4萬4000元 17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307號房 3萬5000元 18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702號房 2萬9300元 19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真梧社區2C號房 6萬8900元 20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真梧社區4B號房 6萬7000元 21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夏朵社區411號房 3萬4264元 22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莫內午後社區214號房 1萬7101元 23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莫內午後社區415號房 3萬3000元 24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莫內午後社區508號房 5100元 25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新櫻社區602號房 3萬9575元 26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新櫻社區610號房 5萬856元 27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308號房 8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