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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25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萬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8646 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江萬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熊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0 年3 月15日在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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