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萬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8646 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江萬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熊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0 年3 月15日在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