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鉅立軟體開發有限公司、劉俊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81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鉅立軟體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俊傑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1號被告劉俊傑等賭博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鉅立軟體開發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 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 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俊傑等賭博案件,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經搜索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依上揭規定,沒收對象及範圍可能包括鉅立軟體開發有限公司。又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此一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79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鉅立軟體開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3月18日登記解散,並選任股東劉俊傑為清算人,有相關資料在院可參。而鉅立軟體開發有限公司並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利益乙節不提出異議,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之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1號案件就被告劉俊傑部分,已訂於110年11月25日15時50分在本院遠距勘驗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本件參與人參與本案後,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455條之17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附表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10年度院大型保字第25號) 編號及物品名稱、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所記載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①APPLE電腦主機含螢幕1台 陳柏豪 ②APPLE電腦主機含螢幕1台 翁碩駿 ③電腦主機1台 林俊邑 ④APPLE電腦主機含螢幕1台 謝媛美 ⑤電腦主機1台 黃泰維 ⑥DELL電腦主機含螢幕1台 廖偉翔 ⑦電腦主機1台 謝佑銓 ⑧Samsung行動電話〈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謝佑銓 ⑨電腦主機1台 邱泓偉 ⑩電腦主機1台 蔣元斌 ⑪電腦主機1台 陳義鈞 ⑫電腦主機2台 許至羲 (誤載為許至義) ⑬電腦主機1台 張景威 ⑭電腦主機1台 郭政彰 ⑮DELL電腦主機含螢幕1台 胡家榛 ⑯電腦主機1台 劉俊傑 ⑰APPLE行動電話1支〈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劉俊傑 ⑱電腦主機1台 劉建宏 ⑲電腦主機1台 陳渝琳 ⑳電腦主機1台 劉俊傑 ㉑電腦主機1台 劉俊傑 ㉒HTC行動電話〈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劉俊傑 ㉓電腦主機1台 劉俊傑 ㉔電腦主機2台 劉俊傑 ㉕HP電腦主機含螢幕1台 劉俊傑 ㉖網路硬碟1台 劉俊傑 ㉗監視器主機1台 劉俊傑 ㉘營運資料1箱 劉俊傑 ㉙電腦螢幕22台 劉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