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邱泰順、百富寶有限公司、林昱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邱泰順 被 告 百富寶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兼 代表 人 林昱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5134號、偵字第5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刑 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