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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1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黃世誠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邱泰順
被告
百富寶有限公司
上一人兼代表人
林昱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34號、偵字第5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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